乡试、会试,除《礼部韵略》外,不许再怀挟其他文字。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12幅,在卷首书写三代姓名、籍贯、年甲,考期前月交投到印卷所。
元代对应举之人也作出了限制:“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49]
举人于试场内,毋得喧哗,违者治罪,仍殿二举。
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卷。若应避而不自陈者,殿二举。
乡试、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者,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服应举者,并殿二举。
元泰定元年(1324年)三月,对于会试下第举人,拟定优待办法。对于蒙古、色目人,年龄在30岁以上,并且两举不第者授予教授;以下授予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龄在50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授予教授;以下的授予学正、山长。不愿做官的,令备国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