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的说明可能是不完善的,或许是因为在其他事情中,忽略了个人的理想。但是它具有成为正式概念的优势:在不涉及任何内容的前提下定义“道德法典”,因而这个概念能够为那些个人规范迥然不同的人们接受下来。事实上,似乎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我们应当否定这种存在于所有文化——希腊、希伯来以及当代西方文化中的特征。
由于它的意动情感的强调,上面描述的个人道德法典完全不同于普通的传统图景。我已经把个人的道德法典描述成行为的内在监视器:主要描述为引导某些行为的内在欲望或反感,以及相应的犯罪感和不赞同态度。在传统的图景中,个人的道德法典主要是知识,或者至少是关于何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信念,连同作为对这种知识的反应出现的动机和情感。因此,按照传统的图景,理智的成分在因果关系中是重要的;意动情感现象是对它的反应。传统作家通常发现,道德体验的意动情感方面不那么重要,对它也一直很少论及。他们试图知道如何证明这种理智的成分,如何证明那些关于正当与否的信念是正确的。
本书难以扩展理智主义者的灾难性问题,这是上一个世纪道德哲学家证明的问题。一方面,理智主义者一直不可能给出一种令人信服的说明:所谓先在信念被认为是,或者通过它来推论出,理智主义者能够被支持或被确定。[3]正像我们在第一章看到的那样,这些问题刚好来源于日常规范概念的模糊和含糊不清;当日常规范概念如此时,显然要出现如何证明它们的问题。然而,为了眼下的目的,更重要的是注意到从心理学的观点来看,理智主义关于人们良心的图景是如何不能令人信服的。这种理论主张,意动情感反应是对道德判断(如做A事是不正当的)作出的反应,但令人困惑的是,当被认为是一种反应的判断(“A是不正当的”)是如此模糊和含糊不清时,这种意动情感反应如何能够存在。实际上,构成我们反应的东西似乎主要是想到,某种行为是说谎或者伤害某人,这才是令人讨厌的东西,而不是想到这一行为是不正当的。或者是,当我们思考对他人的伤害时,一想到自己如何伤害了他,便会产生悔恨和犯罪感;而不是想到自己所做的事情是不正当的。事实上,“是不正当的”是对所有情况都适用的一个相同的断言,如果意动情感反应刚好出现,这一断言似乎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相同的,而事实上,意动情感反应的出现是依据情境而不同的,这要取决于情境的特点(伤害有多重,谎言有多惊人以及什么样的许诺)。因此,在把道德动机、犯罪感和不赞成看成寄生于信念或知识(关于行为是或将是不正当的信念和知识),因此是一种从属现象方面,理智主义传统看起来已经落伍了。因而,我们不必再忧虑理智主义传统与上述人类良心图景之间的差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