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身为大理寺官员,不能对死刑制度和三司会审制度一无所知。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这两种制度。
死刑制度:复查复查再复查
死刑,这个话题很大,而且很压抑。
在古装电视剧中,常见的有斩首、凌迟、腰斩、车裂。不常见的,有枭首、烹刑、绞刑、定杀(用水淹死)、坑杀、脯刑等。
到了唐朝,死刑只有两种:斩刑和绞刑。
清朝末年的法学家沈家本统计,唐律中适用死刑的条款有232条,其中斩刑89条,绞刑143条。意思就是,只要行为触犯了法律条文,司法部门就可以判处死刑。当然,如果谁的行为让皇帝不爽,即便罪行没达到死刑标准,皇帝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毕竟,在古代社会,皇权是凌驾于律法之上的。
比如兵部侍郎张三卷入皇子夺位斗争中,某皇子被判为谋逆罪,赐自缢而死,张三被株连,被大理寺定为斩刑,刑部和皇帝批复,正常执行。
死刑的时间
古代杀人需要奉行天道,立春到秋分是万物生长的季节,杀人就是逆天而行,朝廷禁止杀人,刑部和大理寺也不能向皇帝奏报死刑。秋分以后,万物开始萧条,大自然成一片肃杀之象,处决犯人确实更应景。当然,如果是十恶不赦的重罪,比如奴婢、部曲杀害自己的主人,可以随时行刑,不受律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