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面的规定,连带责任分别存在于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之中。从外部看,各个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13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从内部看,一方面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承担连带责任的各个债务人一般情况下也是一种按份责任,即各自应承担各自的份额。只不过这种按份责任不能对抗债权人罢了,如果某一个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承担了债务,他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要求他们承担各自的份额。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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