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教育效率的同时,国家也通过政策,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以促进教育公平。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了保障基础教育经费投入,该决定首次提出了教育经费的“两个增长”,即“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1988年3月,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199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这些文件为确保教育经费的投入提供了政策性保障。1993年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强化了向基础教育倾斜的政策。文件指出,增加教育投资是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个人都要努力增加教育投入,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从教育经费筹措上体现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充分保证和对非义务教育的放开,实现教育效率优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还指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20世纪末达到4%。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规定的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基础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又提出“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以及“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的要求,明确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后来在《教育法》中明确为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还提出城乡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针对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在1995—2000年的六年时间里,通过“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财政投入39亿元,加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87亿元,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8]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基础教育的重要地位得到充分肯定,并以法律保障教育起点公平,以政策促进教育过程公平。在基础教育入学率提高的情况下,我国政府为缩小基础教育的区域差距、实现教育公平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基础教育中农村初中普职分流政策、“三教结合”政策、“绿色证书”政策、农村教师政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农村学校布局调整政策,以及对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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